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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政策问答
         时间:2021-02-10 09:50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2. 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有什么缺陷? 

          个体工商户存在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土地不能竞标、融资贷款难、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转型升级为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持续发展壮大的需要。 

          3. “个转企”能带来哪些益处? 

          “个转企”后,在资金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获得贷款,且贷款额度可能更大;在影响力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进行市场定位,信誉度更高,也更容易获取社会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提升经济效益。此外,由于企业在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有更加规范、稳定的优势,所以比个体工商户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转型后的企业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保留原有品牌,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培植和发展。 

          4. 哪些情形属于“个转企”支持对象? 

          (1)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2)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依法转型为企业; 

          (3)将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加快转型; 

          (4)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转型。 

          5. 我省“个转企”从哪些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我省“个转企”支持政策包括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准入便捷、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等5大方面的27项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有实质性帮助的。 

          6. 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升级为哪些类型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以依法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7.申请享受“个转企”支持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请享受“个转企”支持政策的个体工商户须成立1年及以上。 

          8.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窗受理、审核合一。可通过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快速核准登记。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9.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项目,转企后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原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且原有前置审批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审批,可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转企后增加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须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登记。 

          10.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税费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个转企”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税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财政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平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被认定后可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和上市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 

          市、县级财政可视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 

          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 

          对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符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报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名参赛,报名成功后可参加相关创业培训,获奖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有关配套支持政策。 

          对符合专利补助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部分资助。 

          1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金融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开立等多项业务,各级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工作。 

          支持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确定“个转企”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个转企”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 

          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 

          “个转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程序,实现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紧密衔接。 

          对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险费和评估费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补助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推动“个转企”企业使用“助保金池”贷款产品,缓解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禁止银行业机构向“个转企”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降低“个转企”企业融资成本。 

          1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不动产登记、社保、减费降负等方面上有哪些政策支持?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每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的相关项目。 

          “个转企”企业可选择加入“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 

          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的专利年费和专利复审费。自2019年2月1日起,“个转企”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调30%。 

          落实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精简“个转企”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时限,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 

          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个转企”企业,在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且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从事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对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从事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对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予以减征。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同时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 

           

          相关文件链接:《“个转企”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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