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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11 14:51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三化统筹”,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规范我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乡村自然环境、田园风光、农(渔)业生产、农(渔)民生活、民俗风情、乡村聚落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养生、娱乐和购物等服务,以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为集中的乡村特色建筑物和附属服务设施为凭借,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以金玉米为等级标志,由低至高共分铜穗、银穗、金穗、白金穗、钻石穗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级别越高。

        第四条 由若干经营区域组成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定等级时,应将经营单位内的所有经营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申报评定等级,对将其经营区域分散或只将其中部分经营区域申报评定等级的,评定机构不予单独评定。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的评定、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统一制作、发放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标牌和证书。省旅游局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等级评定委员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代表、旅游企业代表组成。各县(市、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铜穗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申报、评定、复核和银穗级、金穗级的推荐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复核情况上报市(州)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将银穗级和金穗级的推荐资料及时上报市(州)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州)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银穗级和金穗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申报、评定、复核和白金穗级、钻石穗级的推荐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复核情况、推荐资料及时上报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白金穗级和钻石穗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逐级上报的原则。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开业一年后,按照《导则》规定开展创建活动并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可申请评定。凡自愿申报的乡村旅游等级经营单位,须填写“乡村旅游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并提供齐全的卫生、工商、消防、税务等相关材料和证照,承诺履行向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供不涉及本单位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评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定与检查。现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情况介绍)、资料审核、抽样调查、实地打分、综合评价、集中反馈、出示报告(检查报告)等方法进行(初评推荐、等级复核方法与此相同)。

        第八条 对于评审通过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将等级标牌置于户外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三章 补助与复核处理

         

        第九条 对评为白金穗级、钻石穗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省旅游局将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金穗、银穗、铜穗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资金补助可由当地市(州)、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对提升等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将追加补助。

        第十一条 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所评定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已评定等级并颁发标牌和证书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复核工作应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对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省、设区市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省、市(州)、县(市、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验收。

        第十二条 凡已评定等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设施设备老化、消费者投诉严重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经复核其服务水平达不到与其等级经营单位相符的标准,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定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和负面影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取消或降低等级资格乡村旅游经营单位,需对外公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直接取消其等级经营单位资格,收回标牌及证书。被取消或降低等级资格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被取消或降低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评等级。凡经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其等级标牌和证书由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定委员会没收处理。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取得等级标牌一年以上,在软件硬件全面提升后,可申评更高一级的等级,申评程序参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进行。获得更高等级经营单位资格后,应将原等级标牌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未经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命名,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吉林省钻石(白金、金、银、铜)穗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名称和标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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