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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
对继承土地使用权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即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收费依据: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土地登记证书费:
个人发证,每证5元;单位发证,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